七情六欲,人皆有之,人的一生,皆會有過各種或輕或重的負面情緒。當抑鬱情緒來臨時,身心素質較佳的人能夠通過自我調適,逐步恢復心理平衡,隨著時間的流逝實現自我治癒。然而,若抑鬱情緒無法自我排解,甚至持續惡化,纏綿日久,間歇或反復發作,最終可能會演變為抑鬱症。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全球約有2.8億人患有抑鬱症,而本地數據也顯示抑鬱症人數日益增長,因此精神健康絕對是現代社會需要重視的問題。
根據《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的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若持續兩週出現至少五項下列症狀(必須包括A或B),並且影響日常生活,則有可能被診斷為抑鬱症:
- 接近每天或大部分時間情緒低落;
- 對活動失去興趣或愉悅感;
- 體重下降,食慾明顯增加或減退;
- 失眠或嗜睡;
- 易激動或動作遲鈍;
- 感到疲倦,缺乏活力;
- 有自殺念頭。
心理治療和抗抑鬱藥物是現代醫學治療抑鬱症的主要手段。心理治療方面,本港常用認知行為治療法和心理分析法,這些方法能有效改變患者的負面思想及行為模式,從而改善相關的情緒問題。此外,抗抑鬱藥物治療中,醫生或會選用血清素類藥物治療,通過平衡腦部失調的神經傳遞物質來生理上減輕症狀。
中醫對抑鬱症的解讀
傳統中醫學並沒有明確的抑鬱症名詞,而根據臨床症狀而言,最為貼合的是中醫學中的「鬱證」。《丹溪心法 六郁》中指出:「氣血沖和,萬病不生,一有怫鬱,諸病生焉,故人身諸病,多生於鬱。」可見,情志波動失常容易使氣機鬱滯,日久不癒則容易引起其他疾病。
臨床上,除了中醫診斷以望、聞、問、切四診了解一般情況外,醫師還會通過與患者的交流,了解情志受傷的原因,從而決定治療方案。鬱證的證型一般總結為肝氣鬱結、氣鬱化火、氣滯痰鬱、憂鬱傷神、心脾兩虛、陰虛火旺等常見證型,並以虛證和實證進行分類。初期以實證為主,治療上一般以理氣解鬱為主要方法,而鬱證日久往往因氣血停滯而耗傷陰血,因此多以養血滋陰為主。
中西醫配合治療抑鬱症
在現代中醫治療抑鬱症時,除了根據傳統中醫學辨證論治的思維,還會配合現代醫學的知識為患者提供個體化的治療計劃。例如,針對患者正在服用的抗抑鬱藥物,在抗抑鬱藥物減輕情緒波動時,使用中藥或針灸療法來處理相關藥物所引起如口乾或腸胃失調等副作用,盡量減少患者因抗抑鬱藥物的副作用而無法堅持完成療程,並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
此外,許多患者在接受中醫治療後,隨著病情逐漸穩定,能夠安排減少相關精神科藥物的劑量。在這個過程中,中藥和針灸治療能夠穩定症狀,順利過渡降低劑量。
臨床上,許多症狀往往與抑鬱情緒有關,但一般患者常常忽略情緒相關的病因,而以失眠、腸胃症狀及倦怠乏力等主要症狀希望調理體質。因此,及早針對病因進行適當治療也非常重要。
抑鬱症病例分享
一名55歲女性,服用抗抑鬱藥物已達10年,平素容易緊張,且睡眠及情緒較差。首診時,患者自述平素容易出現胃脹胃痛,進食後或外出用膳後容易誘發腹痛腹脹,胃口較差,噯氣頻作,大便偏爛。睡眠情況不佳,入睡後1-2小時會醒來一次,每次都需要至少20分鐘才能重新入睡。她在1年前和朋友外出用膳後,在地鐵因腹痛而暈倒,從此對外出用膳及日常用餐產生恐懼感,終日擔憂自己會有重病,並感到自責,覺得自己無能。
脈象:弦滑
舌象:舌淡白,苔白厚膩
案例分析:
此病例應診斷為中醫的鬱證,證型為氣滯痰鬱,方藥選用半夏厚樸湯加減,並加入疏肝、健脾、益氣的藥物,如柴胡、陳皮、黃芪等。患者除了以往有抑鬱的病史外,在1年前因腹痛而暈倒的經歷,使她經常擔心自己的身體狀況,從而加重了抑鬱和焦慮的情緒。因此在治療過程中,必須考慮她雖然服用抗抑鬱藥物來控制情緒,但因抑鬱多年,肝氣鬱滯的情況已經存在,且久病之後容易橫犯脾胃,使其無法運化水液而生痰,導致氣滯痰鬱的情況出現。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多年的肝鬱和氣滯也會轉化為一定程度的氣虛,而疏肝和健脾的藥物則需要患者自身的氣來發揮作用。因此,如果單純使用疏肝和健脾的藥物,往往無法達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在處方中也需著重配伍補益的藥物,以輔助疏肝和健脾的藥物發揮作用,從而確保良好的療效。
服藥7天後,患者覆診時自述腹痛發作頻率大幅減少,胃口亦因此改善。持續治療1個月後,基本未再出現腹痛,情緒也隨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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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 DSM-5-TR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202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Publishing.
- 中醫內科學 (第1版.). (1964). 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
- 董湘玉. (2001). 中醫心理學 (第1版.). 貴州科技出版社.
- 陳鴻雁, 王健, & 趙永厚. (2023). 抑鬱症中醫分期診療思路探討. 吉林中醫藥, 43(11), 1267–1270. https://doi.org/10.13463/j.cnki.jlzyy.2023.11.006